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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翻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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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翻译协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翻译协会,简称东莞译协。 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Dongguan City ,缩写TADG。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与翻译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社团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翻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翻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正当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翻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口南城供销大厦505(东莞公证处对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团结全市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2. 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开展与翻译相关的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

  4.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5.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6. 开展表彰活动,举荐人才;

  7. 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

  8. 编辑出版翻译学术、科普资料、书籍和会刊,宣传翻译事业;

  9. 反映翻译工作者意愿和要求,维护翻译工作者正当权益;

  10. 承接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资深会员、荣誉会员、专家会员、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不同会员还需具备的相应条件:

  (1)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县级以上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②从事与翻译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学位;③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

  (2)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或支持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具体条件如下:

  1.资深会员(终身):由本会推荐并受中国翻译协会表彰的资深翻译家。

  2.荣誉会员:热心翻译事业,愿意支持、赞助并参加本会活动,在翻译相关产业中成绩显著、有影响的各界人士。

  3.专家会员:凡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专家会员:

  (1)取得副译审(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含)以上证书者;

  (2)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翻译学术界或翻译专业领域内有显著成绩者。

  4.会员:凡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1)取得中级、初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三级证书者;

  (2)在翻译专业领域有一定成绩或实践者。

  5.学生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热爱翻译事业,外语或翻译专业成绩优异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 执行本会的决议;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7.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推荐、奖励、表彰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资深翻译家;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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